Q:少子化下老師如何自救?
A:個別教師自救的方法是至少加入工會,透過工會保障自己的工作權。最好進一步在校內團結組教師會成為學校的免疫系統,促進學校體質健康,並跟工會合作、裡應外合,一起來改善學校工作環境,阻止學校向下沉淪,讓學校健康成長。
教師加入工會,讓工會更有力量修法或督促教育主管機關監督學校。這樣學校才能體質健康,免於學校受少子化衝擊而退場。
少子化的飢餓遊戲下,老師要加入工會,避免落單而提早被狙殺。
私校教師常被迫從事招生和行政工作,但教師法16條第一項第七款明文: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法律已清楚明白賦予教師得拒絕與教學無關之活動和工作的權利,
那麼為何私校教師還是被迫接手大量招生和行政工作?
這個現象就類似教師法和工會法賦予教師籌組教師會或加入工會的權利,
但大部分私校教師卻不能放心行使這項權利一樣。
是什麼力量制約了私校教師行使法律權利?
外在形式上,私校透過聘約要求教師有招生及從事一切行政工作的義務,而老師害怕失去工作或被不利益對待而不敢拒絕。其實,聘約不能凌駕法律,教師是可以拒絕招生和行政工作。
可是學校通常不會明文或甚至連口頭也不敢要求教師不可以籌組教師會或加入工會,那麼為什麼私校還是不敢行使權利?
原因是有些私校教師錯誤認知「私校是私人企業」,而自認應對「老闆」言聽計從。
動物有趨吉避凶的本性,大部分人選擇牽就迎上意或是對有權勢者逢迎拍馬,甚至同流合污,以為這樣工作或升遷會比較順遂。大部分老師從小都是「品學兼優的好學生」,我們的教育訓練「順服聽話」的「好」國民,大部分人從小被制約畏懼挑選權威,不敢跟權威「正面交鋒」,甚至失去道德勇氣,不敢仗義執言,面對權勢只會唯唯諾諾。
說到底,癥結出於心理層面。私校教師害怕被不利對待而自我放棄行使權利,另一方面也因為缺道德勇氣而不敢挑戰權勢、為對的事發聲,才會讓教育一直往下沉淪敗壞。
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於1941年國情咨文演講中,提出「世界各地的人們應該享有的四項基本自由」,其中一項是「免於恐懼的自由」。
私校的威權獨裁體制讓許多私校老師惶惶不可終日,雖說人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但私校老師往往選擇恐懼而放棄自由。
法律已賦予老師行使各種權利的自由,但只勇敢的人才配得自由。
若你不想接行政,就勇敢直接跟對方說「不」吧!
Q: 學校可以拒絕教職員請求工會推派代表,協助陪同或代理出席各項相關會議,以處理涉及勞動權益事項嗎?
A:工會為維護會員權益得派代表代理或受會員委託參與教評會、申評會或其他與會員權益有關之會議,協助會員表達意見,保障會員法律上之權益,學校不得拒絕。若學校拒絕,恐違反工會法,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相關案例 : 拒絕工會就是不當勞動行為 (高教工會分析中原大學案例)
Q: 教師法解聘或不續聘教師要件之「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98年11 月25 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1 項第6款),或「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所指為何?
A:
依教育部105年10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29046號函釋,上開解聘或不續聘要件解釋為: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所稱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仍應視其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嚴重違反為人師表之倫理規範或背離社會多數共通之道德標準與善良風俗,若任其擔任教職,將對眾多學子身心影響甚鉅;其經傳播者,更可能有害於社會之教化(例如校園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論文抄襲等)之內涵,非僅文義所載違反法令即應繩以停聘、解聘或不續聘論處,是以「相關法令」為法律及法規命令,不以教學專業相關之法令為限,但應以教師違反該等法令已損及教師之上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為範疇。另按教師法第18條規定教師違反第17條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故所稱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仍應由學校主動就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查處確認;或學校於收受或知悉權責機關認定違反法令後,學校應再就該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查處確認。
亦即「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其特定範圍,學校不可恣意解釋「行為違反法規」,例如交通違規,即將教師解聘或不續聘。
A:少子化後,校長或主管約談老師通常不會是好事,老師該如何處理「被約談」?
我們的教育只教我們當乖學生,通當被老師或教官約談的學生都是犯錯的學生。老師被約談自然會有心理壓力,整夜輾轉擔心自己是不是犯了什麼錯、會不會被修理?
學校主管深知高層約談會對老師造成極大心理壓力,所以常常透過「約談」手段逼迫教師。
老師要建立第一個觀念是:除了司法傳票或法令有規定外,人人有拒絕被約談的權利。什麼法令規定校長或主管約談老師,老師就要乖乖赴約?沒有!不接受約談會被懲罰嗎?不會!不接受約談是不禮貌的行為嗎?不是!反過來說,若你約談校長,校長若拒絕你,你會覺得校長不禮貌嗎?不會吧!人人都是平等,任何人都有拒絕被約談的權利,更何況校長約談老師通常是一個陷阱。
那老師被約談怎麼辦?
若膽子不夠大、被約談時會皮皮剉,先了解要談話的主題,若自認心臟不夠大或面對主管會緊張,則婉拒絕對方約談並告之「有事請學校以書面通知」。
若對方堅持要約談,可尋問對方「工會代表是否可陪同?」
有些老師會把工會理事長的名片遞給主管,告之「有事可直接跟工會理事長先談。」這也是好方法。
拒絕約談後,老師最好立即向工會報告並諮詢後續如何處理。
若老師膽子夠大、被約談不會緊張,且約談有助解決問題,則可接受約談。
約談過程可以公開錄音或私下錄音,不必經對方同意。錄音是作為日後舉證用,若不任意散播造成對方名譽受損就不會有法律問題。
公開錄音的好處是主管就不敢惡言相向或以恐嚇脅迫言語相待。私下錄音的好處是,日後錄音內容可成為法律攻防武器。反正錄音就對了。
再來,有一種約談的目的是就校園事件要調查老師,例如學校接獲學生陳情或檢舉老師有不當行為。這類型的約談通常不是在釐清事實,而是在羅織罪名。也就是老師說越多、提供越多資料自清,所說的或所提供的資料反而成為對方攻擊的武器,所以因應此類約談,老師一定要先跟工會商量如何因應。
另一個重要觀念是:控方負舉證責任,且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控方沒有義務要證明自己無罪。
這是法律上很重要的「不自證己罪」原則。也就是老師遇到指控時可保持緘默,不需要努力舉證來證明自己的清白,學校要負舉證責任來證明老師犯錯。這個原則也適用在被調查時的約談。
許多老師會出於「沒有做錯事,不怕你知道」的心態勇於自清,結果說越多疑點越多,越描越黑。這樣的情節常出現在選舉攻防,例如當年的「興票案」,就算當事人身經百戰、口才便給,還是受傷累累。
結論是,被約談時不要緊張,如何因應沒有標準流程,需因人制宜,所以建議老師接獲約談通知時,先問明約談主題,然後趕快通知工會商量如何因應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