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約不同意見操作實例


若對學校提供聘約內容有不同意見,可依如下處理實例,依步驟執行。



附圖為某校聘約,其中有許多不合理之處,

該校教師會尋求工會建議,作了以下處理:


1依回聘單空間排版加註文字

2或將加註文字印出並貼於回聘單上


加註例:

本人應聘,但針對以下聘約條文,本人主張不同意見:

第5條:有關教師之待遇、退休、撫卹、資遣等本人主張應依相關法令辧理,反對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本人主張學校有義務排足基本授課時數,若無法排足基本時數,仍應給付全薪(包括本薪及學術研究費),反對依本校專任教師授課時數不足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第13條:有關教師評鑑之評定結果本人主張依大學法第21條辦理,亦即評鑑結果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第14條:本人不同意本條文第二項「專任教師聘期屆滿後不再應聘時,須於聘期屆滿1個月前簽報校長核准,否則應賠償1個月之薪給總額(含本薪及學術研究費)。未付清賠償者應於離職證明書註明其未履行義務之相關內容。」等文字。


應聘人(簽名):       日期:


簽名並蓋章

拍照存證

將回聘單親送系辦或以掛號信寄給學校人事

若學校退回加註聘約,則將加註主張不同意見之文件,交由律師寄出存證信函


各校聘約不同,若對如何撰寫有疑慮或其他問題,歡迎加入全國私校工會尋求諮詢。


不合理聘約案例列表 [PDF]

103年教育部公布案例,與本會108年調查之案例,供各位教職同仁參考,期遇到問題時能及早察覺,即時向工會諮詢。

(PDF)

點我






聘約不同意見範例

人應聘,但針對以下聘約條文,本人主張不同意見:



第四條:依照106年11月行政會議紀錄,本校專任教師每週之基本授課時數為教授十小時,副教授十一小時,助理教授十二小時,講師十四小時。本人主張學校有義務於每學期排足基本授課時數,若無法排足基本時數,仍應給付全薪(包括本薪及學術研究費)。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學校另支給鐘點費。



第五條:本人主張本校專任教師薪給待遇及鐘點費應依教師待遇條例發給,鐘點費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本(年功)俸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學術研究費則參照教育部公立大專校院教育人員同類教師標準發給,鐘點費則另參照教育部公立大專校院教育人員同類教師標準發給。



第七條之(三):本人主張為擔任導師、社團指導老師及依有關法令參與行政工作。



第七條之(七):本人主張遵守教育部各項規定辦法。



第九條:本人主張本校專任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得配合學校執行行政工作及招生等事宜。



第十一條:本人主張本校專任教師之權利義務依教師法規定。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依教育部所提出教師聘約不合理之意見,依據教師法第32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之義務。故針對第十二條利用升等壓力換行政工作,實屬不合理。另研究計畫只是研究成果的一種類型,用計畫案之件數或金額作為約定條件,過於偏頗。不宜將擔任計畫案件數或計畫金額列入考績,及作為續不續聘之標準。故針對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本人主張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反對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依教育部提出教師聘約不合理之意見,1.學校不得恣意拒絕發給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文件。2.私立學校與教師雖屬契約關係,但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不應該無限上綱。故本人反對「專任教師於聘約期內欲離職者,應於學期結束前3個月告知學校,若欲於聘約離職而未依相關規定告知學校者,應賠償3個月薪給(本俸 學術研究費)之違約金,其薪給計至離職之日止。賠償之執行須經校長之同意,並完成相關離職交卸手續後,始得發予離職證明。」等文字。


第十六條:本人主張「本校專任教師不履行教師法第17條規定之義務及回聘之主張聘約內容,或無法勝任工作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本人主張「其他未記載事項,悉依照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修訂或未盡事宜,應由學校與教師雙方當事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協議訂定。」


應聘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