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重申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範


教育部函釋私校聘約為學校重要章則

私校聘約為學校重要章則,應納入校務會議討論,主管機關教育部和國教署均已函釋清楚,殆無疑義。


各校若有聘約未經校務會議討論即實施者,可通知全國私校工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