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戰守則-校長約談,我該怎麼辦?免驚!免驚!守住1個觀念3個原則 夜夜好眠



Q:少子化後,校長或主管約談老師通常不會是好事,老師該如何處理「被約談」?


A:我們的教育只教我們當乖學生,通當被老師或教官約談的學生都是犯錯的學生。老師被約談自然會有心理壓力,整夜輾轉擔心自己是不是犯了什麼錯、會不會被修理?


少子化後,學校有精簡人力的需求,學校主管深知高層約談會對老師造成極大心理壓力,所以常常透過「約談」手段逼迫教師,認為多約談幾次,老師就會不堪心理負荷,自動請辭。


接到約談通知時該怎麼準備呢?


遇到約談,請把握一個觀念三個原則:


一個觀念:

人人有拒絕被約談的權利


三個原則:

約談過程一定要錄音

多聽、多問但少說

不要口頭承諾或簽下任何同意的文件


人人有拒絕被約談的權利


老師要建立第一個觀念是:除了司法傳票或法令有規定外,人人有拒絕被約談的權利。什麼法令規定校長或主管約談老師,老師就要乖乖赴約?沒有!不接受約談會被懲罰嗎?不會!不接受約談是不禮貌的行為嗎?不是!反過來說,若你約談校長,校長若拒絕你,你會覺得校長不禮貌嗎?不會吧!人人都是平等,任何人都有拒絕被約談的權利,更何況校長約談老師通常是一個陷阱。


那老師被約談怎麼辦?

若接到約談通知會皮皮剉、晚上輾轉難眠,覺得面對主管會緊張,你也可以委婉拒絕對方約談,並請學校「有事請以書面通知」,或請工會出面詢問學校緣由。



若校方堅持要約談,可詢問校方「工會代表是否可陪同?」

有些老師會把工會理事長的名片遞給主管,告知「有事可直接跟工會理事長先談。」這也是好方法。拒絕約談後,老師最好立即向工會報告並諮詢後續如何處理。若老師膽子夠大、被約談不會緊張,且約談有助解決問題,則可接受約談。


約談過程可以公開錄音或私下錄音,不必經對方同意。


錄音是作為日後舉證用,若果不是任意散播造成對方名譽受損,就不會有法律問題。

公開錄音的好處是主管就不敢惡言相向、辱罵,或以恐嚇脅迫言語相待。私下錄音的好處是,日後錄音內容可成為法律攻防武器。反正錄音就對了。


多聽、多問,但少說。


有一種約談的目的是就校園事件要調查老師,例如學校接獲學生陳情或檢舉老師有不當行為。這類型的約談通常不是在釐清事實,而是在羅織罪名。也就是老師說越多、提供越多資料自清,所說的或所提供的資料反而成為對方攻擊的武器,所以因應此類約談,老師一定要先跟工會商量如何因應。


另一個重要觀念是:控方負舉證責任,且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控方沒有義務要證明自己無罪。



這是法律上很重要的「不自證己罪」原則。也就是老師遇到指控時可保持緘默,不需要努力舉證來證明自己的清白,學校要負舉證責任來證明老師犯錯。這個原則也適用在被調查時的約談。



許多老師會出於「沒有做錯事,不怕你知道」的心態勇於自清,結果說越多疑點越多,越描越黑。總之,多聽、多問,但少說,才是上策。


不要口頭承諾或簽下任何同意文件


學校有任何要求或文件,都可以帶回來跟工會商量,再做回應,請不要當場承諾或簽名同意任何文件。



結論是,被約談時不要緊張,如何因應沒有標準流程,需因人制宜。所以建議老師接獲約談通知時,不要緊張,先問明約談主題,然後趕快通知工會商量如何因應才是上策。






看不懂法條,或想知道類似的案件法院如何判決,該去哪裡查?

除了加入工會獲得實務經驗解說,也建議會員利用我國建構完善之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
查判例或裁判書、函釋都可至司法院網站查詢,培養自身法學素養,在面對不公待遇時
能冷靜與工會商量,不輕易落入陷阱。


判解函釋

裁判書查詢

簡易庭案件查詢

查詢方式說明

教育部重申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範


聘約不同意見操作實例


若對學校提供聘約內容有不同意見,可依如下處理實例,依步驟執行。



附圖為某校聘約,其中有許多不合理之處,

該校教師會尋求工會建議,作了以下處理:


1依回聘單空間排版加註文字

2或將加註文字印出並貼於回聘單上


加註例:

本人應聘,但針對以下聘約條文,本人主張不同意見:

第5條:有關教師之待遇、退休、撫卹、資遣等本人主張應依相關法令辧理,反對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7條:本人主張學校有義務排足基本授課時數,若無法排足基本時數,仍應給付全薪(包括本薪及學術研究費),反對依本校專任教師授課時數不足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第13條:有關教師評鑑之評定結果本人主張依大學法第21條辦理,亦即評鑑結果作為教師升等、續聘、長期聘任、停聘、不續聘及獎勵之重要參考。


第14條:本人不同意本條文第二項「專任教師聘期屆滿後不再應聘時,須於聘期屆滿1個月前簽報校長核准,否則應賠償1個月之薪給總額(含本薪及學術研究費)。未付清賠償者應於離職證明書註明其未履行義務之相關內容。」等文字。


應聘人(簽名):       日期:


簽名並蓋章

拍照存證

將回聘單親送系辦或以掛號信寄給學校人事

若學校退回加註聘約,則將加註主張不同意見之文件,交由律師寄出存證信函


各校聘約不同,若對如何撰寫有疑慮或其他問題,歡迎加入全國私校工會尋求諮詢。


學校表示要繳清違約金才給離職證明,可以嗎?

A:依教育部答覆

1. 有關私立學校教師聘約,請將教師聘約視為學校重要章則,納入校務會議討論。


2 .依契約自由原則,私立學校與教師問聘約得自行訂定賠償條款,惟學校與教師問聘約通常為定型化契約,
該條款若有顯失公平或違反誠信原則的情況,則為無效。


3 .教育部88年10月1日台(88)人(一)字第88116609號書函略以,學校教師違約離職對學校造成損
害與是否發給其離職證明書係屬二事,離職證明書於教師離職時即應發給,如因違反聘約規定,而拒絕發
給離職證明書,要難謂為合適。


4 .學校對於未付清賠償、違約金之教師,得發給服務或年資證明,並得於該證明書上註明未履行之義務。


5 .學校教師離職時或離職後隨時得請求原服務學校發給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文件,此為離職教師之權利,
與教師是否違約離職、是否須對學校損害賠償靜、屬二事。選擇職業是憲法保障之自由,若該教師決定
離職,學校自應開立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不得以不開立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為手段妨礙教師選擇職
業之自由。


6 .教師就聘約內容有所爭議時,如屬勞資爭議處理法受理之勞資爭議,得循「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程
序處理: 如因聘約關係致學校對教師為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之措施,於有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
權利或利益者,教師並得依教師法第42條提起申訴。


教育部函釋私校聘約為學校重要章則

私校聘約為學校重要章則,應納入校務會議討論,主管機關教育部和國教署均已函釋清楚,殆無疑義。


各校若有聘約未經校務會議討論即實施者,可通知全國私校工會處理








學校未經我同意就私自改動聘約,是合理的嗎?我該怎麼做?

Q:學校未經我同意就私自改動聘約,是合理的嗎?我該怎麼辦?


A:教育部已在院總887號文書指出,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宜以單方行為改易聘約內容,若經糾正而未改正,將納入酌扣獎補助與招生名額依據;扣減教師本薪或未經與教師協議片面扣減教師研究費,教育主管機關將依違反教育法令論處。


院總887號文書(PDF,已畫重點)


學校私自改動聘約是不合理的,若發現學校依然有不合理聘約,請及時通知工會處理。

少子化下老師如何自救?

Q:少子化下老師如何自救?


A:個別教師自救的方法是至少加入工會,透過工會保障自己的工作權。最好進一步在校內團結組教師會成為學校的免疫系統,促進學校體質健康,並跟工會合作、裡應外合,一起來改善學校工作環境,阻止學校向下沉淪,讓學校健康成長。


教師加入工會,讓工會更有力量修法或督促教育主管機關監督學校。這樣學校才能體質健康,免於學校受少子化衝擊而退場。


少子化的飢餓遊戲下,老師要加入工會,避免落單而提早被狙殺。

不合理聘約案例列表 [PDF]

103年教育部公布案例,與本會108年調查之案例,供各位教職同仁參考,期遇到問題時能及早察覺,即時向工會諮詢。

(PDF)

點我






聘約不同意見範例

人應聘,但針對以下聘約條文,本人主張不同意見:



第四條:依照106年11月行政會議紀錄,本校專任教師每週之基本授課時數為教授十小時,副教授十一小時,助理教授十二小時,講師十四小時。本人主張學校有義務於每學期排足基本授課時數,若無法排足基本時數,仍應給付全薪(包括本薪及學術研究費)。基本授課時數以外之超時授課,學校另支給鐘點費。



第五條:本人主張本校專任教師薪給待遇及鐘點費應依教師待遇條例發給,鐘點費依實際授課節數發給。本(年功)俸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學術研究費則參照教育部公立大專校院教育人員同類教師標準發給,鐘點費則另參照教育部公立大專校院教育人員同類教師標準發給。



第七條之(三):本人主張為擔任導師、社團指導老師及依有關法令參與行政工作。



第七條之(七):本人主張遵守教育部各項規定辦法。



第九條:本人主張本校專任教師於寒暑假期間,得配合學校執行行政工作及招生等事宜。



第十一條:本人主張本校專任教師之權利義務依教師法規定。



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依教育部所提出教師聘約不合理之意見,依據教師法第32條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之義務。故針對第十二條利用升等壓力換行政工作,實屬不合理。另研究計畫只是研究成果的一種類型,用計畫案之件數或金額作為約定條件,過於偏頗。不宜將擔任計畫案件數或計畫金額列入考績,及作為續不續聘之標準。故針對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本人主張應依相關法令辦理,反對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依教育部提出教師聘約不合理之意見,1.學校不得恣意拒絕發給離職證明或服務證明文件。2.私立學校與教師雖屬契約關係,但仍應注意比例原則,不應該無限上綱。故本人反對「專任教師於聘約期內欲離職者,應於學期結束前3個月告知學校,若欲於聘約離職而未依相關規定告知學校者,應賠償3個月薪給(本俸 學術研究費)之違約金,其薪給計至離職之日止。賠償之執行須經校長之同意,並完成相關離職交卸手續後,始得發予離職證明。」等文字。


第十六條:本人主張「本校專任教師不履行教師法第17條規定之義務及回聘之主張聘約內容,或無法勝任工作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本人主張「其他未記載事項,悉依照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修訂或未盡事宜,應由學校與教師雙方當事人依民法相關規定協議訂定。」


應聘人:(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法律已清楚賦予教師拒絕與教學無關工作的權利,為何私校教師還是被迫接手大量招生和行政工作?

私校教師常被迫從事招生和行政工作,但教師法16條第一項第七款明文: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法律已清楚明白賦予教師得拒絕與教學無關之活動和工作的權利,

那麼為何私校教師還是被迫接手大量招生和行政工作?


這個現象就類似教師法和工會法賦予教師籌組教師會或加入工會的權利,

但大部分私校教師卻不能放心行使這項權利一樣。


是什麼力量制約了私校教師行使法律權利?


外在形式上,私校透過聘約要求教師有招生及從事一切行政工作的義務,而老師害怕失去工作或被不利益對待而不敢拒絕。其實,聘約不能凌駕法律,教師是可以拒絕招生和行政工作。


可是學校通常不會明文或甚至連口頭也不敢要求教師不可以籌組教師會或加入工會,那麼為什麼私校還是不敢行使權利?


原因是有些私校教師錯誤認知「私校是私人企業」,而自認應對「老闆」言聽計從。


動物有趨吉避凶的本性,大部分人選擇牽就迎上意或是對有權勢者逢迎拍馬,甚至同流合污,以為這樣工作或升遷會比較順遂。大部分老師從小都是「品學兼優的好學生」,我們的教育訓練「順服聽話」的「好」國民,大部分人從小被制約畏懼挑選權威,不敢跟權威「正面交鋒」,甚至失去道德勇氣,不敢仗義執言,面對權勢只會唯唯諾諾。


說到底,癥結出於心理層面。私校教師害怕被不利對待而自我放棄行使權利,另一方面也因為缺道德勇氣而不敢挑戰權勢、為對的事發聲,才會讓教育一直往下沉淪敗壞。


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於1941年國情咨文演講中,提出「世界各地的人們應該享有的四項基本自由」,其中一項是「免於恐懼的自由」。


私校的威權獨裁體制讓許多私校老師惶惶不可終日,雖說人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但私校老師往往選擇恐懼而放棄自由。

法律已賦予老師行使各種權利的自由,但只勇敢的人才配得自由。


若你不想接行政,就勇敢直接跟對方說「不」吧!

教職員請求工會代表協助陪同或代理出席相關會議,學校可以拒絕嗎?

Q: 學校可以拒絕教職員請求工會推派代表,協助陪同或代理出席各項相關會議,以處理涉及勞動權益事項嗎?


A:工會為維護會員權益得派代表代理或受會員委託參與教評會、申評會或其他與會員權益有關之會議,協助會員表達意見,保障會員法律上之權益,學校不得拒絕。若學校拒絕,恐違反工會法,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相關案例 : 拒絕工會就是不當勞動行為 (高教工會分析中原大學案例)

教師法所謂「行為不檢有損師道」與「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所指為何?

Q: 教師法解聘或不續聘教師要件之「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98年11 月25 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1 項第6款),或「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或「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1款),所指為何?


A:


依教育部105年10月31日臺教人(三)字第1050129046號函釋,上開解聘或不續聘要件解釋為: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所稱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仍應視其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嚴重違反為人師表之倫理規範或背離社會多數共通之道德標準與善良風俗,若任其擔任教職,將對眾多學子身心影響甚鉅;其經傳播者,更可能有害於社會之教化(例如校園性騷擾、嚴重體罰、主導考試舞弊、論文抄襲等)之內涵,非僅文義所載違反法令即應繩以停聘、解聘或不續聘論處,是以「相關法令」為法律及法規命令,不以教學專業相關之法令為限,但應以教師違反該等法令已損及教師之上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為範疇。另按教師法第18條規定教師違反第17條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故所稱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仍應由學校主動就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查處確認;或學校於收受或知悉權責機關認定違反法令後,學校應再就該違反法令行為是否已損及教師之專業尊嚴或倫理規範查處確認。


亦即「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其特定範圍,學校不可恣意解釋「行為違反法規」,例如交通違規,即將教師解聘或不續聘。


校長或人事主任要找我約談,該怎麼辦?

A:少子化後,校長或主管約談老師通常不會是好事,老師該如何處理「被約談」?


我們的教育只教我們當乖學生,通當被老師或教官約談的學生都是犯錯的學生。老師被約談自然會有心理壓力,整夜輾轉擔心自己是不是犯了什麼錯、會不會被修理?


學校主管深知高層約談會對老師造成極大心理壓力,所以常常透過「約談」手段逼迫教師。


老師要建立第一個觀念是:除了司法傳票或法令有規定外,人人有拒絕被約談的權利。什麼法令規定校長或主管約談老師,老師就要乖乖赴約?沒有!不接受約談會被懲罰嗎?不會!不接受約談是不禮貌的行為嗎?不是!反過來說,若你約談校長,校長若拒絕你,你會覺得校長不禮貌嗎?不會吧!人人都是平等,任何人都有拒絕被約談的權利,更何況校長約談老師通常是一個陷阱。


那老師被約談怎麼辦?

若膽子不夠大、被約談時會皮皮剉,先了解要談話的主題,若自認心臟不夠大或面對主管會緊張,則婉拒絕對方約談並告之「有事請學校以書面通知」。


若對方堅持要約談,可尋問對方「工會代表是否可陪同?」

有些老師會把工會理事長的名片遞給主管,告之「有事可直接跟工會理事長先談。」這也是好方法。


拒絕約談後,老師最好立即向工會報告並諮詢後續如何處理。

若老師膽子夠大、被約談不會緊張,且約談有助解決問題,則可接受約談。


約談過程可以公開錄音或私下錄音,不必經對方同意。錄音是作為日後舉證用,若不任意散播造成對方名譽受損就不會有法律問題。


公開錄音的好處是主管就不敢惡言相向或以恐嚇脅迫言語相待。私下錄音的好處是,日後錄音內容可成為法律攻防武器。反正錄音就對了。


再來,有一種約談的目的是就校園事件要調查老師,例如學校接獲學生陳情或檢舉老師有不當行為。這類型的約談通常不是在釐清事實,而是在羅織罪名。也就是老師說越多、提供越多資料自清,所說的或所提供的資料反而成為對方攻擊的武器,所以因應此類約談,老師一定要先跟工會商量如何因應。


另一個重要觀念是:控方負舉證責任,且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被控方沒有義務要證明自己無罪。


這是法律上很重要的「不自證己罪」原則。也就是老師遇到指控時可保持緘默,不需要努力舉證來證明自己的清白,學校要負舉證責任來證明老師犯錯。這個原則也適用在被調查時的約談。


不自證己證原則


許多老師會出於「沒有做錯事,不怕你知道」的心態勇於自清,結果說越多疑點越多,越描越黑。這樣的情節常出現在選舉攻防,例如當年的「興票案」,就算當事人身經百戰、口才便給,還是受傷累累。


結論是,被約談時不要緊張,如何因應沒有標準流程,需因人制宜,所以建議老師接獲約談通知時,先問明約談主題,然後趕快通知工會商量如何因應才是上策。